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提出予以立项或者不予立项的意见。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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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