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籍船舶在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外国籍船舶在中国领海、内水和港口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规定第五条第五条使用船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二)不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其它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三)优先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