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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