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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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