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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