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 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