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