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