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 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 发等)、废玻璃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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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