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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