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