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

第九条

高速铁路线路、桥隧等工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轨道几何状态;

(二)轨道结构状态;

(三)钢轨伤损;

(四)路基沉降及结构状态;

(五)防护栅栏、挡风墙和声屏障状态;

(六)桥涵结构状态;

(七)隧道结构状态;

(八)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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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