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

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接触网几何参数;

(二)接触网悬挂状态;

(三)接触网平顺性;

(四)接触网受流性能;

(五)供变电、电力设备;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装置、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等检测设备和检测综合数据处理中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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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