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

第十条

高速铁路信号、通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二)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三)系统设备接口;

(四)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网络状态;

(五)通信漏缆状态;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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