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三)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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