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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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