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