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