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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