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注销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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