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