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