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八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一)存在食用安全风险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确切的;

(二)无法制定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不具备工业化大生产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禁止纳入的情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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