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对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实际应用和新的科学共识发现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与判定标准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评价和论证;
(二)列入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缺乏实际健康消费需求;
(三)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对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实际应用和新的科学共识发现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与判定标准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评价和论证;
(二)列入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缺乏实际健康消费需求;
(三)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