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二十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健功能名称、解释、机理以及依据;

(二)保健功能研究报告,包括保健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分析,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保健功能试验的原理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研究资料;

(三)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以及判定标准,对应的样品动物实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等功能检验报告;

(四)相同或者类似功能在国内外的研究应用情况;

(五)有关科学文献依据以及其他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的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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