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保健功能相关研究。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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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