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八条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