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功能目录:

(一)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

(二)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三)可能误导消费者等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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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