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七条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功能目录:(一)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二)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三)可能误导消费者等其他情形。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