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

(二)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

(三)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五)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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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