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新的研究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风险或者问题;

(三)新的研究证实原料每日用量范围与对应功效需要调整的或者功效声称不够科学、严谨;

(四)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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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