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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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