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三条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