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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