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原料名称,必要时提供原料对应的拉丁学名、来源、使用部位以及规格等;

(二)用量范围及其对应的功效;

(三)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注意事项等;

(四)人群食用不良反应情况;

(五)纳入目录的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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