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为了防范风险,当事人应当在审查期间按照网络安全审查要求采取预防和消减风险的措施。

制定机关
网信办等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