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在经批准的收费公路上,对不按规定交纳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收费站(点)稽查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交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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