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布局,为车辆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四十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二十公里。对采用“封闭式”收费的汽车专用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禁止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点)。省际间交界处收费站(点)的设置,须由相邻两省的省级交通部门相互协调,联合设置,对通行车辆一次完成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 不准设立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点)。 在国道上设置收费站(点),须报交通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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