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以下同)建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以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四十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二十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 (二)长度超过三百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长超过二百米。长度超过五百米的公路隧道。 上述公路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收取车辆通行费,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拟定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严禁先收费后修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