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十条第十条本规定由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与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