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与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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