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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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