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