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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