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