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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