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