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