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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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