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