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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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