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