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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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