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机组运行数据; (二)核电机组月运行图; (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 (四)重要修改活动; (五)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六)流出物排放情况; (七)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 (八)辐射防护情况; (九)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十)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