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机组运行数据; (二)核电机组月运行图; (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 (四)重要修改活动; (五)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六)流出物排放情况; (七)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 (八)辐射防护情况; (九)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十)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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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