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 (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 (四)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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