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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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