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三十条

核动力厂应急状态终止后三十日内,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动力厂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并在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中对核事件或者事故进行分级。 第三十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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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